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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范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范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758号原告:王晓婷,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邬文丽,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立峰,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暂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王晓婷诉被告范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审判员  卢丹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华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