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一货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一货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二环路。被执行人合肥一货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一货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6087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99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9958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200元、执行费199元,合计203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9958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一货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3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9958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潇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