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9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庆有与张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有,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9执34号申请执行人:赵庆有,男,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江口镇。被执行人:张建,男,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永胜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庆有与被执行人张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9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被告张建一次性支付原告赵庆有工资10000元,于2016年12月底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张建未依法履行支付义务。赵庆有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张建除在留坝县江口镇青岗坪村河坝存放机器设备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张建将存放在留坝县江口镇青岗坪村河坝的变压器一台抵扣赵庆有运输费及看守设备补偿费合计22000元(其中赵庆有运输费12000元、赵庆有工资10000元)。赵庆有已于2017年5月17日将张建存放在留坝县江口镇青岗坪村河坝的变压器一台领取。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9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兴柱审判员 冯励冰审判员 陈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信明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