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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凤凰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力、向秋、曹晓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凤凰饲料有限公司,谢力,向秋,曹晓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542号原告:成都凤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温泉大道三段200号。代表人:陈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礼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谢力,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向秋,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曹晓娇,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凤凰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力、向秋、曹晓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汪仁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