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凤凰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力、向秋、曹晓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凤凰饲料有限公司,谢力,向秋,曹晓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542号原告:成都凤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温泉大道三段200号。代表人:陈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礼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谢力,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向秋,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曹晓娇,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凤凰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力、向秋、曹晓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汪仁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