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9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兴明韩敬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兴明,韩敬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264号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2893880T。法定代表人:刘玉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波,男,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妤,女,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兴明,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江北区。被告:韩敬蓉,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址同上。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物业)诉被告陈兴明、韩敬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川物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兴明、韩敬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川物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文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