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执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孙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孙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27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王川被执行人:孙浩,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孙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一套,汽车一辆,但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确定申请执行人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28059元、诉讼案件受理费4368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海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