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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3执19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楚与李永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楚,李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9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楚,男,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被执行人李永波,男,现住芒市。本院在执行赵楚与李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1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永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永波向申请执行人赵楚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200.00元,我院于2017年1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永波所有的号牌为云N193**车辆。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经申请人同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广学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