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谷安文与被告朱广赠与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安文,朱广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民初1578号原告:谷安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飞,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赞,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广。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时彪,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昱春,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谷安文与被告朱广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安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飞、张赞,被告朱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时彪、徐昱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安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9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被告与原告儿子谷裕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4月21日,原告携妻子和儿子谷裕到被告家送上68000元彩礼作为“为定”。2011年4月份,谷裕考上华南理工大学博士,为支持儿子与被告在大城市买房,经被告朱广与原告儿子谷裕同意,原告于2011年4月29日向被告朱广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帐户(6222081905000175071)转款98万元。婚后,被告将98万元据为已有,没有用于购买房屋,违背了原告的赠予初衷。因被告性格强势、自私自利等原因,其与谷裕的夫妻关系长期不和,感情彻底破裂。对此被告不但不反省,反而将责任全部推到原告身上,臆断是原告破坏了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且多次扬言要伤害原告。2016年2月4日,被告与其父亲朱建新纠集多名社会闲杂人员来到原告家里滋事行凶,暴力殴打原告,原告年逾8旬的父亲谷法章见状进行劝阻,也被打倒在地,因为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为轻微伤、原告父亲为轻伤二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也同时将两个家庭的亲情关系彻底撕裂。鉴于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原告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并要求被告返还98万元。被告朱广辩称:1、本案涉案的98万元系被告朱广与谷裕结婚时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依法不应当返还;2、原告所述该98万元是用于被告朱广及谷裕在广州买房与事实不符,且该彩礼钱已用于家庭开支,不存在返还;3、原告所述被告及被告父亲纠集社会人员对原告进行殴打不是事实,被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鉴定报告存在虚假,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开户申请书、存折复印件、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转款98万元;证据三、证人证言、图片、证明被告与其父亲朱建新纠集多名社会闲杂人员殴打原告和原告的父亲;证据四、病历资料,证明原告及原告父亲受伤后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五、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父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证据六、立案决定书及处理信访答复意见书,证明被告与其父亲朱建新纠集多名社会闲杂人员殴打原告父亲一案已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至今还没有处理结果;证据七、结婚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证明谷裕与被告朱广于2011年7月6日登记结婚,谷安文与谷裕系亲属关系的事实。证据八、证人谷裕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给付被告98万元是赠与购房而非彩礼的事实。被告亦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朱广与谷裕的结婚证及婚生小孩谷戡洲、朱曜洲的户口信息登记卡,证明该涉案的98万元彩礼不具备返还条件,依法不应当返还。证据二、朱广的工商银行存折、红包、购买手鉓等票据、谷裕的收入证明、南方电网下载的一场婚姻的自白、耒阳市人民法院开庭笔录三份、网上下载的《华南理工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流程、证人尚伏霞、李伟、黄小华、黄淑兵、郭练武、樊华的调查笔录,证明该涉案的98万元属朱广和谷裕结婚时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原告称2011年4月21日给予被告朱广彩礼6.8万元与本案事实不符,系原告捏造的事实;原告称该98万元是为儿子谷裕与朱广在大城市买房不属实,谷裕是否能考起华南理工大学博士要在2011年5月下旬才可查询;原告诉称被告纠集社会闲杂人员暴力殴打原告及原告父亲不是事实,是原告对被告朱广的诬陷。证据三、工商银行B2C消费523869.94元、支付宝网购消费171559.45元、微信网购消费14595.59元、农业银行消费49973元、住院费用9263.7元、出国费用、购买物品费用、汽车消费票据108690元,证明被告与谷裕结婚至今有据可查的消费已达到1027904.73元,用于家庭的开支已超出该涉案的98万元。证据四、立案决定书、撤销立案决定书,证明原告称被告对原告父亲谷法章造成严重伤害的事实不成立。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一、二、七无异议,对证据三、四、五、六、八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一、四无异议,对证据二、三有异议,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主张原告给付被告的98万元是赠予被告与其儿子谷裕婚后在大城市共同购房的普通赠与关系,彩礼不可能达98万元之巨,而且原告曾于2011年4月21日向被告送上了6.8万元的彩礼,不会在几天之后再次赠予彩礼。本院认为,彩礼可大可小,因各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因人的世俗观念而定。原告主张是赠予被告和其儿子购房,于凭无据,而且在其儿子与被告结婚前将赠与儿子与被告共同购房的房款给付给被告也不符合常理,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出2011年4月21日曾以彩礼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了6.8万元,被告对该事实予以否认,而原告对该主张只有原告陈述和原告儿子谷裕的证言证实,原告儿子谷裕明显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证明力较弱,故对原告主张曾于2011年4月21日向被告支付6.8万元彩礼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被告所收原告98万元,是在原告儿子与被告结婚前原告赠予被告的彩礼。本院认为,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互赠礼金或礼物的行为,是一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合同,属赠与合同的特殊形式,俗称彩礼。本案原告在被告与原告儿子谷裕建立恋爱关系并订立婚约后,原告基于被告与自己儿子谷裕缔结婚姻关系才赠与被告98万元礼金,并随即邀请双方亲友在耒阳市神农大酒店按习俗设宴举行赠送仪式,故该98万元完全符合作为男方家长赠与女方彩礼的特征,应属于彩礼。且该礼金被告也用于购买结婚用品的金银首饰和与原告儿子结婚和婚后家庭开支。故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予以采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被告朱广与原告儿子谷裕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4月29日原告谷安文向被告朱广在工商银行同日开立的帐户(6222081905000175071)转款98万元作为给予被告的彩礼。2011年“五一”劳动节期间,原告在耒阳市神农大酒店按习俗设宴举行赠送彩礼仪式。2011年7月6日被告朱广与原告儿子谷裕在耒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0月3日生男孩谷戡洲,2015年7月16日生女孩朱曜洲。2016年2月4日,双方因故发生纠纷,2016年3月9日,耒阳市公安局因原告父亲谷法章在该次纠纷中受伤并鉴定为轻伤而立案侦察,2016年12月28日,耒阳市公安局因证据不足遂撤销了立案侦察的决定。本院认为,彩礼是赠与合同的特殊形式,彩礼一旦履行,即受法律保护,非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事由的,给付彩礼一方不能要求返还。本案原告方基于被告与其儿子谷裕缔结婚姻,赠与被告98万元礼金,并按习俗设宴举行赠送仪式显然具有彩礼的属性,而后,被告与原告儿子谷裕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两个小孩,达到了原告方给付彩礼的意愿,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情形,故非经被告同意,该98万元彩礼不应返还。原告主张该98万元是原告赠与被告与原告儿子谷裕共同在大城市购买房子部分房款,属普通赠与关系,并主张被告在接受赠与后,有对原告父亲严重伤害的行为,依法要求撤销该赠与,返还98万元,但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及原告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是否对原告及其近亲属造成伤害,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原告可另择途径处理。综上所述,原告谷安文请求判令撤销对被告朱广的赠与,并判令被告返还98万元彩礼,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谷安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原告谷安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人民陪审员 曾小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