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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姜瑾、方强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瑾,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788号申请人:姜瑾,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方强,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姜瑾与方强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瑾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补偿款23000元,申请执行费245元、诉讼费1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方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经查目前被执行人方强名下所有不动产均被我院另案查封并处理,其中动产拍卖(变卖)成交的因未能清偿银行抵押债权,故本案未能获得分配,另有不动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目前被执行人方强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无实际清偿能力。因被执行人方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违反财产申报制度,后将方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经执行已超三个月,已查控财产处理未能清偿抵押优先债权或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无法成交。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申请人申请的23000元,申请执行费245元、诉讼费188元,未能及时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2执7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邱雪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