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行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永宽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宽,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初198号原告王永宽,男,汉族。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南院门27号。法定代表人卢光文,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宽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王永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宽负担。审 判 长 郑 鸿代理审判员 王 方代理审判员 蒲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梦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