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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6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柳永、柯雪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永,柯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柳永,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淮滨县。被执行人:柯雪娟,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杨柳永与柯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柯雪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柳永执行款30650元。本院审理期间,冻结被执行人位于中河街道黄泥桥社区的分红款。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25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柳永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钧审 判 员  舒杰代理审判员  胡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谢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