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茂天、张洪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天,张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629号申请执行人张茂天。被执行人张洪亮。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浙0783执26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洪亮与其妻子乔丽萍共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洪亮与其妻子乔丽萍共有的银行存款123550元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力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炉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