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化如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化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2民特1号申请人:武化如,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河南省邓州市人,住河南省邓州市。申请人武化如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武化如与被申请人武洋通系父子关系,因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17日16时50分,在四川省木里县麦���龙乡中铁六局十标项目部搭乘川WBM0**号小型汽车,因车翻入雅砻江后,下落不明,该交通事故详见木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木公交证字【2013】第49号),被申请人武洋通至今下落不明已满3年,现向法院申请宣告武洋通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武洋通,男,200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邓州市,原住河南省邓州市十林镇操场村操场,身份证号码:411381200910274210,系与申请人武化如是父子关系。于2013年5月17日16时50分乘坐川WBM0**号小型汽车在木里县麦地龙到十标项目部上方一公里处翻下悬崖坠入河中,被申请人武洋通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武化如申请宣告武洋通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武洋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武洋通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武洋通于2013年5月17日乘坐川WBM0**号小型汽车在木里县麦地龙到十标项目部上方一公里处翻下悬崖坠入河中。经公安及家属寻找至今未果。木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已无生还可能的证明。武洋通的父亲武化向法院提出申请武洋通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武洋通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林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