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凯与曹惊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曹惊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6民初1683号原告:王凯,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曹惊伟,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王凯与被告曹惊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惊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曹惊伟给付原告王凯所欠工资款37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的公司上班,截止到2017年2月20日,被告曹惊伟欠原告工资款3700元,并打一欠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被告曹惊伟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曹惊伟2017年2月20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曹惊伟欠原告王凯工资款3700元,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王凯在被告曹惊伟处打工,截止到2017年2月20日,被告曹惊伟尚欠原告王凯工资款37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王凯与被告曹惊伟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曹惊伟所欠原告王凯工资款37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惊伟给付原告王凯工资款3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曹惊伟负担(上述由被告负担的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胜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