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秦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11刑初94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2017年1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敬、书记员陈爱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于2016年11月20日通过手机快手软件直播认识被害人安某,并向其谎称自己是二手车行老板,骗取对方的信任。自11月20日至12月19日期间,秦某以他人结婚随礼、收车资金周转不开、员工打架等理由,在吉林市丰满区极品香辣虾店内、长江街顺丰串店及市政乙号楼被害人安某家中等地,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安某人民币一万三千余元,除返还给被害人二千元外,其余赃款被其挥霍。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秦某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秦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秦某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秦某积极交纳财产刑担保。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秦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安某陈述;破案经过、抓捕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照片、欠条、谅解书及收条、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交纳财产刑担保,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秦某积极交纳财产刑担保,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银刚人民陪审员 付玉龙人民陪审员 汪 艳 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煜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