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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萍与苏兴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苏兴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135号原告:张萍。被告:苏兴瑜。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方华。原告张萍与被告苏兴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娅独任审理,后本案承办人变更为审判员张凌云,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撤回对被告苏兴瑜的起��。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濮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