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罗光才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3刑初7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光才,男,生于1969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2016年4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经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汉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光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光才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适用缓刑。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光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罗光才与妻子陈某某、女儿罗某一同到本组村民罗某某家外找被害人张某某,要求其偿还欠款。尔后,罗某与张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发生口角,罗光才推开王某某时,王某某倒在地上喊“打死人”。随后被害人张某某从罗某某家里出来见王某某躺在地上,便朝罗某走去,被告人罗光才见状遂从地上捡起一个石头朝张某某扔过去将其左眼打伤。经鉴定:张某某左眼视神经挫伤致视神经萎缩后遗左眼视力功能障碍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罗光才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光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罗光才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乐山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伤情照片、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王某某、罗某、陈某某、邹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光才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光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光才犯故意伤害罪,其罪名成立,指控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光才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其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罗光才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光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雪梅人民陪审员 陈德友人民陪审员 刘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