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李允诉潘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允,潘某1,邵小红,潘某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56号原告:李允,女,1993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被告:潘某1,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邵小红,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潘某2,男,201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潘某1。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零路558号。负责人:常瑾。原告李允与被告潘某1、邵小红、潘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允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李允系该院在职职工,故该院不宜受理本案,要求将本案移送他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李允系金山区人民法院在职职工,故为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