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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陆小平与被告邱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小平,邱建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397号原告:陆小平,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邱建清(曾用名邱进清),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陆小平诉被告邱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陆小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陆小平负��。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一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