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雅丽制衣厂、金华市金东区英达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雅丽制衣厂,金华市金东区英达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雅丽制衣厂,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湄工业区东湄街377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DHJJ1。法定代表人叶伟英。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英达学校,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湄街,组织机构代码:67028687X。法定代表人赵小沛。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雅丽制衣厂与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英达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违约金6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茂     弟审 判 员 吴     根     华代理审判员 许长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来     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