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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25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美艳、杨正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艳,杨正喜,李永林,李玲,王冲芝,李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52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60793(1-1)。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刚,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美艳,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杨正喜(与王美艳系夫妻关系),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李永林,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李玲(与李永林系夫妻关系),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王冲芝,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李丽(与王冲芝系夫妻关系),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美艳、杨正喜、李永林、李玲、王冲芝、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皖1221民初2526号,查封李永林所有的位于临泉县东顺河街南侧李湾的二层楼房及王冲芝所有的位于临泉县人民东路北侧李湾的三层楼房,或冻结王美艳、杨正喜的银行存款及李永林、李玲、王冲芝、李丽的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不超过692499.04元。现因被告主动还清了借款,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永林所有的位于临泉县东顺河街南侧李湾的二层楼房(产权号码为临房字第201405**号)及被申请人王冲芝所有的位于临泉县人民东路北侧李湾的三层楼房(产权号码为临房字第××号)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美艳、杨正喜的银行存款及被申请人李永林、李玲、王冲芝、李丽的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炳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