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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长杰与黄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杰,黄潇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238号原告:李长杰,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黄潇博,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李长杰与被告黄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李长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长杰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长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计636元,经院长批准免缴。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