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字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1、花某与北京名豪装饰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张某2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花某,北京名豪装饰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张某2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字1678号原告张某1,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花某,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北京名豪装饰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水榭花都A区1号楼6号厅。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被告张某2(常用名张宇),男,1975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系北京名豪装饰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项目经理,现住赤峰市。原告张某1、花某诉被告北京名豪装饰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张某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审理中,因被告张某2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需要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和缴纳公告费,并向其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接到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补交诉讼费,亦不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1、花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月明审 判 员  黄井艳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