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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如荣与高龙江、张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如荣,高龙江,张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887号原告马如荣,男,1953年4月23日生。被告高龙江,男,1971年3月11日生。被告张树华,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如荣诉被告高龙江、张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马如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