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如荣与高龙江、张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如荣,高龙江,张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887号原告马如荣,男,1953年4月23日生。被告高龙江,男,1971年3月11日生。被告张树华,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如荣诉被告高龙江、张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马如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