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曾朝辉诉肖满英等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朝辉,肖满英,王菊玲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8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朝辉(曾用名:曾朝晖),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满英,女,194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文坪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菊玲,女,1963年9月18日,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曾朝辉因与被上诉人肖满英、王菊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4民初1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朝辉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朝辉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朝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少华审 判 员 赵庆华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