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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民终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每月给付子女1000元生活费,直至唐睿涵年满十八岁,超过十八岁有必要支付抚养费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数额和时间;被上诉人支付唐睿涵的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的一半,不能按时支付的,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金,其每月至少探视一次;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婚后,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上诉人与他人同居及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的行为,被上诉人应支付子女抚养费,一审判决不当。被上诉人陈某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婚姻关系;2.子女随陈某共同生活,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00000元;4、唐某支付陈某精神损害赔偿款50000元;5、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在一审诉讼过程中,陈某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离婚;2、子女随唐某共同生活;3、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6日领取结婚证,同年11月9日生长子唐睿涵,现在被告处生活。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后原告陈某撤诉。此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原告陈某遂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本案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并且因为感情问题进行两次离婚诉讼,现原告陈某坚持要求离婚,且被告唐某亦同意离婚,一审法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陈某请求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判定子女唐睿涵随被告唐某共同生活。被告唐某放弃要求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QQ说说复印件、电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的事实,对于夫妻感情的破裂有明显的过错,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数额为2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离婚;二、唐睿涵随被告唐某共同生活,由被告唐某独自抚养;三、被告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精神损害赔偿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130元,被告唐某负担24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诉讼中,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故当事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望,依法应准予离婚。关于上诉人唐某提出的被上诉人应支付子女抚养费,一审判决不当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不要求被上诉人陈某给付子女抚养费,现又提出翻悔,要求被上诉人陈某支付子女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唐某提出的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上诉人与他人同居及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行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当事人之间曾发生过矛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形成,该公安机关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电话录音等证据,并不能足以证明上诉人唐某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的行为、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实上诉人唐某与她人同居的事实,因对此,上诉人唐某此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四、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70元,由陈某负担130元、,唐某负担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陈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加宽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陈志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芳芳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