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游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003号原告:游某,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王某,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37元,减半收取计146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洪薇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