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执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某、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温某某,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1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被执行人:温某某,女。被执行人:师某某,男。关于于某某诉温某某、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中止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舞钢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1执14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水清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