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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执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某、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温某某,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1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被执行人:温某某,女。被执行人:师某某,男。关于于某某诉温某某、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中止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舞钢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1执14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水清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