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藏加强与中铁四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加强,中铁四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375号原告:藏加强,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靖宇县靖宇镇。委托代理人:张学山,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藏亮亮,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厨师,住花园口镇双河村。被告:中铁四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王雨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骞,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中铁四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原告藏加强与被告中铁四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藏加强的委托代理人张学山、藏亮亮,被告中铁四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藏加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四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015年至2017年两年的临时占地补偿费3801.16元;2.将使用过的土地恢复到能耕种的标准。事实和理由:从2009年开始中铁四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经理部同藏加强达成书面协议,第二项目部因修建铁路需要,临时占用藏加强承包土地1.793亩,每年确定费用标准。2015年4月7日,双方再次达成《宇松铁路工程临时占地补偿协议书》,确定临时占地补偿为1900.58元。可是第二项目部至今没有给付土地补偿费,土地在中铁四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期间遭到破坏,基本不能耕种。因此,藏加强请求在中铁四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补偿费后,还应当将土地恢复到能够耕种标准。中铁四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藏加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所有的协议包括补偿标准,均是廉玉杰签订的,不是藏加强签订的;2、中铁四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将补偿款支付给靖宇县双河村委员会,由其代为支付给村民补偿款,并且在补偿协议的附件上有廉玉杰的签字和手印,足以证明中铁四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占用土地以及复耕的相关费用,因此本案与中铁四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藏加强的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临时用地合同纠纷,藏加强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的证明其为本案的适格原告,藏加强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藏加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藏加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明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