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建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张宝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张建峰,张宝芹,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地址:榆次区文苑街***号(锦华大厦*层)。负责人张利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立,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榆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峰,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宋万金,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协会晋中办事处法律工作者,住榆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芹,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号君悦大厦*层。负责人吴玉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负责人李益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峰、张宝芹、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元晓鹏审判员 许 俊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介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