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周祥、江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祥,江虎,宇文春霞,江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周祥,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江虎,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宇文春霞,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江身军,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2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虎、宇文春霞、江身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854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虎、宇文春霞、江身军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虎、宇文春霞、江身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