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丘金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丘金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9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中1002号。负责人:罗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希,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金发,男,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丘金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丘金发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白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鹏黎冬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