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6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关冠锋与谭锡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2017民终611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锡旷,关冠锋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6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锡旷,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冠锋,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学,均为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均为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锡旷因与被上诉人关冠峰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字第6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锡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请求判令还原历史的房屋使用状态,即206业主谭锡旷对标记为204的厨房洗手间享有使用权;3、依法判令广州中惠置业有限公司违规售房;4、本案受理费由关冠峰和谭锡旷各承担50%。事实和理由:我方认为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关于我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1、204房与206房在2012年5月前是同一业主拥有,并没有分成两个业主的房产登记册。证据材料2、204房与206房在2012年拆分成两个业主的房产登记册。拆分业权后,206房只有一间空房,无水无电,206房失去与204房共同使用的厨厕。所以206业主在2012年将多年前围蔽的内阳台,增设排污设施。证据材料3、排污设施的照片,该设施并不阻塞走廊通道。证据材料4、二楼住户平面图,该图已在20多年前定下本楼层各住户的使用位置,没有一户不配洗手间的。2012年广州中惠置业有限公司拆分售房,导致206业主没有厨厕,造成206业主无水无电等生活困难问题,因此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是还原204房和206房共同使用厨厕的原状。关于关冠峰称其于2015年底发现我方搭建了小房间,是不真实的。204业主关冠峰自购买该物业后并未入住,此物业一直是用于出租,我方围敝内阳台增设排污设施已于2012年完成。2014年7月当时自称204业主的张某对我方多年前围敝的内阳台提出使用的争议,街道为此召开调解会,参加调解会的人员有:街道城管人员、居委会梁主任、素社街司法所陈司法员。陈司法员对多年前围敝使用内阳台的情况指出,这些旧城区老旧房产造成居住生活拥挤错综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应搁置争议,融洽和谐,符合历史客观需求,因此这次调解会平息了双方关于多年前围敝内阳台的使用争议问题。关冠峰于2015年5月购买204房之前,清楚了解206业主为解决排污问题已于多年前围敝的内阳台增设排污设施。其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是夸大事实,海珠区房管二所的行为更是加剧了矛盾的升级。广州市中惠置业有限公司售卖无水无电没有排污设施的民居,这是导致不良后果产生的根本原因。我方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按此规定:206业主对标记为204厨房与洗手间享有使用权。综上,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符合历史的和客观的,是有法可依的,所以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令双方各承担案件受理费的50%。关冠峰答辩称,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关冠峰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谭锡旷拆除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素社直街38之三2楼公共通道搭建的厨房、厕所,恢复通道原状,通过书面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2、谭锡旷承担本案受理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关冠峰是海珠区前进路素社直街38号之三204房(下称“204房”)的产权人,谭锡旷是海珠区前进路素社直街38号之三206房(下称“206房”)的产权人。上述两房屋位于同一楼层。2016年1月25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素社街道办事处向关冠峰出具的《关于穗12345转字第2016010501013502号投诉的回复》,载明:2016年1月18日,我街联合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二所到海珠区素社直街38号之3二楼,找到在二楼通道搭建厨房厕所的谭锡旷,再次对其进行协调,要求其恢复通道原状,但其坚持不同意拆除在二楼通道搭建的厨房厕所,就此,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二所工作人员对其开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再次明确告知谭锡旷在二楼通道上搭建建筑物,占用了公共通道,限其在2016年1月30日前按规定改正,恢复通道原状;关于谭锡旷在通道搭建厨房厕所一事,我街的城管科、城管执法队和金汇居委会等相关部门联合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二所于2015年12月3日、12月17日及2016年1月18日对被告进行协调,要求其恢复原状,但其坚持不同意;等。关冠峰于2016年8月24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关冠峰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恢复原状就是指拆除谭锡旷在海珠区前进路素社直街38号之三202房(以下简称“202房”)与海珠区前进路素社直街38号之三203房(以下简称“203房”)之间公共内阳台北面的位置所搭建的房门和围墙及固定设施,并搬离所有物品,将地砖恢复至与涉案房屋相邻的公共通道所铺设的地砖一致;关冠峰在2015年5月份入住204房时并没有涉案搭建的小房间,大概于2015年年底发现谭锡旷搭建了小房间;由于谭锡旷损害关冠峰的利益,经过多次协调,谭锡旷均不予改,所以关冠峰要求谭锡旷书面赔礼道歉。谭锡旷确认关冠峰诉讼请求中要求拆除的厨房、厕所的具体位置,并表示上述房门及围墙内的设施和范围现由谭锡旷使用,从1987年起由谭锡旷搭建和使用,该房间与203房相连,位于公共内阳台处;因为206房内无卫生间和厨房,所以现该房间用作206房的卫生间,谭锡旷的饮食方面主要在203房解决。原审法院认为:关冠峰与谭锡旷是相邻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谭锡旷占用公共通道、阳台搭建了房门及围墙用作卫生间,已构成侵权,故关冠峰要求谭锡旷拆除在202房与203房之间公共内阳台北面的位置所搭建的房门和围墙及固定设施,并搬离所有物品,合法有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谭锡旷应对拆除时造成的地板损坏进行修复。谭锡旷以搭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拒绝拆除,无理,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应当指出的是:关冠峰与谭锡旷作为相邻,处理邻里关系应当以和为贵,宽以待人,严于律己,大家才能在一个和谐友善环境下愉快地生活。考虑到谭锡旷的搭建行为在本案并未造成对关冠峰的严重不良影响,故对关冠峰要求谭锡旷赔礼道歉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作出判决:一、谭锡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在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素社直街38之三202房与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素社直街38之三203房之间公共阳台北面的位置所搭建的房门和围墙及固定设施;拆除时谭锡旷搬离所有物品,并对地板损坏部位进行修复。二、驳回关冠锋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谭锡旷负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房屋相邻构成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为此,双方当事人在使用各自的房屋时,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谭锡旷未履行合法报建手续,擅自占用公共通道、阳台搭建了房门及围墙用作卫生间、厨房,其已超出合理使用公共通道、阳台的范畴,客观上对关冠锋的204房的通风采光造成了影响,故原审法院判令谭锡旷拆除涉案设施并搬离所有物品,对地板损坏部位进行修复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谭锡旷在二审其提出的请求判令还原历史的房屋使用状态,即206业主谭锡旷对标记为204的厨房洗手间享有使用权以及依法判令广州中惠置业有限公司违规售房的请求,属于二审新提出的请求,不属于本案调处的范畴,其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谭锡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茹艳飞审判员 丁阳开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苇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