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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安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09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安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