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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300号原告:杨某,女,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胡某,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女,年龄不详,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晨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