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949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