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949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