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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聂腊香与熊伟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腊香,熊伟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202号原告:聂腊香,女,汉族,1962年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熊伟明,男,汉族,1981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腊香诉被告熊伟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7日,原告聂腊香以其与被告熊伟明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腊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腊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聂腊香负担。审判员  廖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饶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