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一路。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所地西安市。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59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152306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8080元,执行费28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提取(扣留)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晴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