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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申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克明、刘华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克明,刘华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申1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克明,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华娜,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再审申请人周克明因与被申请人刘华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6民终4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克明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现场参与打架的人只有于学与周克明,刘华娜并没有参与,原审认定的事实错误。2、二审审理未开庭,导致相关证据未质证,且剥夺了周克明的辩论权利。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6)鲁06民终4134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刘华娜的伤是否是周克明造成的。虽然周克明否认将刘华娜致伤,但经原审查证,周克明认可与刘华娜在事发时发生争吵,刘华娜的丈夫于学在当晚接受派出所的询问时称是周克明致伤了刘华娜,结合刘华娜在事发当晚即到烟台桃村中心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其伤情符合遭受外伤后的特征等事实,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华娜在与周克明争吵后到医院就诊前的时间段内遭受了其他方的外力加害的情况下,原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刘华娜的伤情是周克明造成的,并无不当。周克明主张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依据上述规定,二审未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周克明主张二审审理未开庭,导致相关证据未质证,且剥夺了其辩论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周克明的该项申请再审事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周克明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克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巍审判员 任美群审判员 孙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