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孔祥明、李德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祥明,李德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5执45号申请执行人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华斌。委托代理人单如贵,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孔祥明。被执行人李德仙。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孔祥明、李德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625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孔祥明偿还申请执行人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53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德仙对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孔祥明、李德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孔祥明、李德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孔祥明、李德仙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孔祥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县仁和镇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孔祥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县仁和镇营业所的存款17800元进行划拨。二、划拨存款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世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茫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