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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郝开荣申请执行王文奎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开荣,王文奎,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943号申请执行人郝开荣,男,汉族,1964年5月1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文奎,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郭华,女,汉族,现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妻子。本院在执行郝开荣申请执行王文奎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6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孙 燕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