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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善华与被执行人李召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华,李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96号申请执行人:陈善华,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津县雷集镇陈尤庄村113号。被执行人:李召军,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北城街道李楼村21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善华与被执行人李召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97089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张庚田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