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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方宝栓、穆桂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宝栓,穆桂海,张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231号申请人方宝栓被申请人穆桂海被申请人张万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5086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卢玉成为本案提供的担保物。二、冻结被申请人穆桂海、张万平名下的银行存款10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尹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宗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