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张国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154号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原色生活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勇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刚,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清泉,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国庆,男,1959年8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