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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护雅与陈扬军、蔡林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护雅,陈扬军,蔡林,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冯卫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008号原告:谢护雅,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朋,湖南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湖南湘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扬军,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蔡林,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贤平,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城开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宋建华。被告: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桔园路7号城开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吴文超,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卫兵,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护雅诉被告陈扬军、蔡林、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冯卫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护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卫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谢护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护雅撤回对被告冯卫兵的起诉。审 判 员  匡迪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余银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