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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付聚、李见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付聚,李见波,史自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财保77号申请人:张付聚,男,汉族,1951年3月8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人:李见波,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新野县。被申请人:史自恒,男,汉族,1991年3月7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人张付聚、李见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自恒驾驶其所有的豫K×××××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史自恒驾驶其所有的豫K×××××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从2017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16日止。案件申请费70元,由被申请人史自恒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