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广灵与刘文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灵,刘文轩,王广灵,刘文轩,王广灵,刘文轩,王广灵,刘文轩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179号原告:王广灵,女,1961年6月14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轩,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被告之子),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王广灵与被告刘文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与本院(2017)鲁1721民初2169号案件相同,案件有牵连,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鲁1721民初2169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祥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