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5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文琴与蒋锋、蒋东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琴,蒋锋,蒋东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636号原告唐文琴,女,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蒋锋,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蒋东香,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328号电信大楼1、3层。负责人王新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琴诉被告蒋锋、蒋东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文琴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相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