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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祝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祝美英,王秀花,蒋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35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30747564-1,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63-1号。诉讼代表人:钱伟能,行长。被执行人:祝美英,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王秀花,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蒋正文,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祝美英、王秀花、蒋正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祝美英、王秀花、蒋正文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祝美英、王秀花、蒋正文债权为79815.5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8元、保全费820元、执行费11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