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士俊与伊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俊,伊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497号原告:朱士俊,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方,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慧,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朱士俊与被告伊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士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慧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士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伊慧于2015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我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至今未清偿借款。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伊慧于2015年9月26日向原告朱士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后原告朱士俊向被告伊慧主张返还借款,被告伊慧至今未还。为此,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伊慧返还借款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伊慧承担。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借款应当返还。原告朱士俊与被告伊慧之间的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伊慧至今未返还该借款,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伊慧应当返还,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伊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士俊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伊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尊文人民陪审员 杨 秀人民陪审员 徐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